勞動合同績效工資可以不寫嗎?
一、勞動合同績效工資可以不寫嗎?
勞動合同不約定績效工資和獎金的標準是可以的,只要在勞動合同中説明浮動工資部分按企業薪酬制度執行既可。事實上,績效工資屬於可變量,不能將具體數額寫進勞動合同,但是可以將績效考評的標準和方式寫進去。在合同裏可以説明“按崗位薪酬制度執行”,並保證配套的薪酬制度裏對這個崗位的薪酬有明確規定即可。如果企業制定有完善的考核制度,可以將該考核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二、勞動合同中有哪些條款必須寫清楚?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2、勞動者的姓名還有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憑為期限,如果是臨時性工作的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得明確。如果沒有明確期限應該視為無固定期限。不論籤一年、兩年或三年,都必須有起止日期。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應該體現在勞動合同中,比如從事的崗位,具體負責內容。工作地點也很重要,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勞動地點,否則很容易產生糾紛。
5、勞動報酬。這對於每個勞動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較關心的,勞動報酬應該明確的寫在勞動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以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6、社會保險。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即是我們通常説的五險,其中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三、勞動合同期限的分類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要簽署勞動合同,單位不籤合同屬於違法行為,那麼合同裏必須要寫清的條款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姓名,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報酬和保險等信息,值得注意的是績效獎金屬於變化的數額,可以不用寫到合同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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