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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工資條款不寫可以麼?

一、勞動合同工資條款不寫可以麼?

勞動合同工資條款不寫可以麼?

不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六款規定,勞動合同裏一定要註明勞動報酬。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中工資方面應該怎麼寫?

勞動合同中工資按照一般承諾多少就應該寫多少,試用期工資有明文規定的不低於約定工資的80%並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績效和考勤和崗位工資應該明確數額或計算方法。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綜上所述,新員工入職的時候,單位人事部會出具一份勞動合同讓其簽字。這份合同對員工很重要,關係到切身利益。如果沒寫工資條款,這個勞動合同是不具備效力的,不合法。員工應當要求單位重新簽訂或者簽署補充協議,對工資報酬做出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