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不寫明工資可以麼
一、 勞動合同不寫明工資可以麼?
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的條款。 如果沒有包括,該勞動合同不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中對工資約定不明確怎麼辦?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但由於員工個人工作能力和經驗的不同,造成同工同酬的實施不現實也不適用於企業發展。所以,可參照下方工資項目設置來解決問題:
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津貼、年功工資、學歷工資等)、績效工資(獎金、計件工資、滿勤獎、合理化建議獎等)、各種補助、加班等。合同上要求的月標準工資,可以籤基本工資,而其它工資以補充條款或者附件形式加以説明,但不明確報酬。工資項目設置需要詳細、明確。不要將福利混在工資裏,並且在合同中單獨説明福利的發放形式。
綜上所述,初到職場的畢業生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查看條款是否齊全,尤其是關於工資的約定必須要清楚。合同中沒有寫工資的,屬於無效合同,新職工不應該在上面簽字,應該要求單位重新修訂合同,確保工資報酬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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