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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怎樣申請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解析:勞動者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協商不成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提交離職申請書,經上級領導簽字後,進行工作交接。
協商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