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續訂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續訂規定是什麼?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與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單位不續訂,無論通知與否,都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自動續簽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後對繼續執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
由於“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因此,雙方默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應包括原合同所約定的期限。所以勞動合同的續訂是可以默示的。
勞動合同期滿之後,勞動雙方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來勞動合同相同的內容,被稱為勞動合同的自動續簽。在進行勞動合同續簽時,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文件的形式通知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另一方應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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