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解除勞動合同離職手續的影響是什麼
一、沒有解除勞動合同離職手續的影響是什麼?
離職手續不辦會影響今後重新就業、社保等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沒有與原公司辦理離職手續,那麼新單位不會和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的,而且無法辦理社保,甚至導致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後果將得不償失!
法律依據: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辭職流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出差報銷),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户進行轉移,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總之就是,如果沒有正常的離職手續的話,那根本就沒辦法證明和原單位的勞動關係是正常的終止了的,將來的人事檔案,社保等這些再進行轉移的時候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所以當時離職不管是因為什麼樣的原因都一定要正常的辦理好了離職手續,而且職工並沒有什麼正當的藉口,但是就直接走人的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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