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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傷人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一、高空墜物傷人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高空墜物傷人責任由誰來進行承擔?

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不明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拋擲物致人損害案件中,有可能成為加害人的當事人需要證明以下事項就可以免責:

①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②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③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有哪些?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4.歸責原則上的特殊性:主要採取公平責任原則,例外情況下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綜上所述,從高處拋擲物品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故意高空拋物,造成人身傷亡、財物損失的,根據其結果的嚴重程度,可能會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其相應罪名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