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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清退臨聘人員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機關單位清退臨聘人員補償標準是什麼?

機關單位清退臨聘人員補償標準是什麼?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用人單位辭退職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臨時工被辭退後怎麼維權?

員工可以通過工作證、工作服等相關物件證明,也可以通過銀行賬户的工資打款記錄等作為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醒:勞動者應提高對勞動合同的重視,注意相關證據的保存,學會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3、仲裁。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綜上所述,機關單位臨時聘用人員,雙方建立的也是勞動關係。單位不可以無故開除臨時員工,否則就需要承擔經濟賠償,解除勞動關係補償分為多個標準,一般解除合同賠償是根據入職年限,最少也要補償半個月工資,而非法辭退要支付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