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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單位辭退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被單位辭退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被單位辭退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被單位辭退的補償標準是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的確定,如果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辭退公務員的程序是什麼?

辭退公務員是國家機關的一項權利。但處理不好,也會侵害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

1、由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辭退國家公務員按下列程序辦理:(1)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2)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3)任免機關審批。做出辭退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同時抄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辭退國家公務員,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2、辭退通知以書面形式送達本人。

在辭退程序中,將辭退通知以書面形式送到被辭退的公務員本人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公務員被辭退後就失去了公務員的身份,不能享受公務員的待遇,需要讓公務員知道被辭退的事實和理由,這樣在他不服時可以通過行使申訴權和控告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書面通知本人既是公務員進行申訴控告的依據,也是辭退決定生效的條件。

三、用人單位辭退職工的舉證責任是什麼?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是要辭退勞動者,必須要通過合法的途徑來完成的,如果説是屬於非法辭退的話,對於勞動者個人來説是可以主張雙倍的賠償的。雙倍的賠償就是根據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進行確定的,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確定的。

標籤:辭退 單位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