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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如何的

一、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如何的

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如何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不需要補償的情況。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給予勞動補償。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確實違法辭退員工,則需支付雙倍補償。用人單位主動與員工終止合同,且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而且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任何經濟賠償的單位,都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按照上述支付標準雙倍支付賠償金。

二、公司在哪些情形下辭退員工是違法的?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一旦出現了公司違法辭退員工的情況,那麼員工是有權利要求公司賠償的,根據各個員工的實際情況不一樣,賠償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但是首先自己要清楚能賠償的情況是哪些,看自己是否符合賠償的條件,只有在符合賠償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對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