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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深圳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深圳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什麼?

深圳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本人的工資狀況,還有就是工作年限確定。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單位無故辭退員工,是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中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具體的法律規定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被違法辭退如何維權

通常被違法辭退員工根據法律規定,有兩種維權方式可選擇。

第一種方式:接受被公司辭退或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接受被公司辭退或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收集相關證據,以便進一步向公司索賠。此種方案比較適合員工在單位工作時間長,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或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較短,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取較多的經濟補償金,在向公司索賠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主張索賠項目:

(1)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2)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3)爭取代通知金以及25%的經濟補償金;

(4)違法辭退的要求補償2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5)如果沒簽勞動合同的還可以追討二倍工資的賠償金

第二種方式: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恢復雙方勞動關係,並按原工資標準補發工資。此種方案適合於工作時間較短,薪金較高的員工,因為如果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數額較低,而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補發的工資額遠高於經濟補償金數額。選擇此種方案要注意員工在被辭退或被解除勞動合同中是否存在過錯。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是在進入單位工作的時候肯定都是有相關的法律意識的,也就是會要求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之後,如果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通過一些非法的方式辭退勞動者的話,就可以主張賠償,如果是合法的方式辭退勞動者也需要主張經濟補償金髮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