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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臨聘人員辭退補償標準

法律3.24W
單位臨聘人員辭退補償標準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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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單位辭退補償標準

一、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形,且用人單位據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賠償。

二、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三、除上述理由外用人單位非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即使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條之規定的情形,但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即:“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需應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