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孕婦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用人單位辭退孕婦員工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辭退孕婦員工補償標準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進行,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裏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懷孕、生育、哺乳期間,女職工的勞動權利
1、勞動關係方面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對其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即使在試用期內,單位也不能以懷孕作為解除“三期”女職工的理由。)
2、勞動報酬方面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三期”,而降低其工資待遇。
3、勞動保護方面
用人單位應當調整或降低“三期”女職工的工作量;“三期”女職工禁忌的工作崗位特別是重體力和有毒有害崗位,絕對禁止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
4、工作時間方面
女職工“三期”期間,應當減少工作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加班及夜班勞動。(提醒: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是計入勞動時間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還需要根據相關的標準支付工資待遇,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相關責任的,女職工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爭議。但如果是孕婦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反了相關規定的,則不需要支付賠償。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説,他們是屬於平等的,雙方的主體利益不能夠存在着欺壓的這種狀況,所以勞動者應當受到用單位的非法的對待,比如説違法的詞彙在懷孕期間有一次跟他們完全可以要求進行經濟補償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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