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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方能起訴解除合同嗎

違約方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要違擔違約解除合同的損失而以。《民典法》第94條對當事人的單方解除權做出了規定,該解除權為法定的有條件的單方解除權。從該條的規定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合同解除權系由守約方享有,換言之,違約方不是合同解除權行使的主體。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承認了違約方在一定條件下也享有合同解除權。

違約方能起訴解除合同嗎

從《民典法》第94條的規定來看,解除合同一方是否處於違約狀態並不是關鍵,被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處於根本違約狀態才是條文的意旨所在。如果被解除合同一方處於根本違約狀態,無論解除合同一方處於何種狀態,均不影響其行使合同解除的權利:

一、解除合同一方處於守約狀態,其當然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一方處於非根本性違約狀態,自然也不能剝奪其解除合同的權利,其非根本性違約只能在解除合同的後果中顧及。

三、解除合同一方如也處於根本違約狀態,也並不影響其解除合同的權利。在雙方都處於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合同實際上已不能履行,只剩下一個無實際履行可能的法律空殼。

如果不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將會使各方被綁架在一個無實際異議的法律形式上,使雙方的法律關係始終無法擺脱不確定狀態,沒有任何理論和實際意義。違約方解除合同後損害賠償的範圍在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頒佈之前,關於因違約解除合同後違約金條款適用問題存在巨大爭議。最高人民法院本身對此問題的迴應也不統一。在“桂冠電力與泳臣房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合同因違約解除後違約金條款的適用。而在“華東公司、柴裏煤礦與華夏銀行聯營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確肯定了合同解除後合同解除請求權和違約金請求權可以一併行使。隨着《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頒佈,該爭議已經沒有實踐異議。因為,該解釋第26條規定,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來違約方是不能夠進行解約合同的,但是隻要對方滿足瞭解約的條件,那麼就可以解約了。但是還是需要賠付違約金的,只不過這個違約金必須在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