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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能與可能患病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嗎

單位能與可能患病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嗎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單位一般可以能與可能患病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可能患病是沒有醫療結構出具證明需要醫療期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進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
若員工屬於患病且在醫療期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