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和單位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嗎
一、員工可以和單位協商終止勞動合同嗎?
員工可以和公司協商一致後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些什麼?
1、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麼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説無憑,立字為證。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圖省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將協商的成弟盡固定下來,防止發生勞動爭議後很難舉證的情形。
2、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類型。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簽訂解除此協議時,協議中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是經企業與員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的。這樣,可以防止員工把協商解除説成是企業單方解除,要求企業承擔相關的責任。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對於協商解除合同而言,由於協商解除合同的提出萬不同,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後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提出還是員工提出的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是否須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4、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後員工的義務。
這主要包括:
(1)工作交接;
(2)工作終止;
(3)財物返還;
(4)債務清償;
(5)應支付的工資和補償金;
(6)商業祕密、知識產權、競業禁止。
勞動合同是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在解除的是也要一份解除協議來白紙黑字的結束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對一些問題多注意。
現在一般正規的用人單位都會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由於一些原因會出現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情,但是用人單位户或者是勞動者先提出的,處理的結果卻是不一樣的,用人單位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解除只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用支付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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