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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用嗎?

一、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用嗎?

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可以用嗎?

如果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39、40條的情形,勞動者願意續簽並且沒有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僅必須續簽,而且還得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過這是法律規定,最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不續簽,但需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就不主動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籤一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如何賠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如果合同自然到期終止,勞動者要求繼續簽訂,用人單位應該簽訂,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針對於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對於勞動合同到期的話,勞動合同是否進行續簽是有勞動者來進行決定的,而不是由用人單位來進行決定。如果用人單位不想與勞動者進行續簽的話,那麼就需要按照合同中的相關措施來對勞動者進行實際相關的經濟來賠償,如果雙方針對於賠償有,爭議的話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來進行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