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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如何賠償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期滿後可以續簽,如果用人單位無故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給予勞動者賠償。那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如何賠償?本站就將為您解答!

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如何賠償

一、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如何賠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合同自然到期終止,勞動者要求繼續簽訂,用人單位應該簽訂,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般有3種,分別是: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限屆滿,勞動法律關係即行終止。這種合同適用範圍廣,應變能力強,可以根據生產需要和工作崗位的不同要求來確定合同期限。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從事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工作的崗位。訂立這種合同的職工一般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從事生產(工作),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等於一成不變,如果出現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也可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的時間約定為合同終止而達成的協議。它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是約定合同終止條件,而不是約定確定的期限。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關係的法律證明,因此勞動者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一定要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續簽。如果遭遇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情況,要及時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用人單位協商後還是不續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如果您對此問題還有疑問,請及時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讓我們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幫助您爭取更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