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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第二次到期續簽

勞動合同簽訂第二次到期續簽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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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簽訂第二次勞動合同


新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慎重考慮把握好兩個要點。

其一,考慮人員更新的需要,可以以短期限勞動合同為主。對一些低技能、崗位專業性不強的勞動者可以採取連續簽訂兩次較短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方法,使累計合同時間縮短,便利勞動者的更新。但是,這樣做加重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與新法原則相沖突。

其二,從提高用工穩定性、降低用工成本的角度考慮,應該以長期限勞動合同為主,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這樣也可以解決合同短期化的問題。

其實,企業沒必要擔心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會因為新法的實施受到限制。因為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訂立次數都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什麼樣的勞動者的決定權仍掌握在企業手中。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這種勞動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不及時續簽的話公司也是涉及到經濟賠償的問題,續簽勞動合同就跟我們第一次籤勞動合同的時間限制都是一樣,在勞動合同到期已經超過了一個月還沒有重新簽訂新的書面合同,意味着從第二個月開始職工理論上應該可以拿到雙倍的工資,不過為了避免影響和公司的勞動關係,續簽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職工自己要學會靈活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