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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後醫療保險怎麼辦理?

解除勞動合同後醫療保險怎麼辦理?

一、解除勞動合同後醫療保險怎麼辦理?

1、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尚未就業或在本市靈活就業的,可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三個月內,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請辦理當年度居民醫保參保手續,自繳費次日起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並可在下一年度申報繳費期內,繼續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繳費。

2、失業人員參保後,須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停止繳費即停止支付待遇。續繳時必須補繳其欠繳的醫療保險費,補繳期間的醫療待遇不予支付。

3、失業人員補繳期醫療保險費時(含首次參保未領IC卡人員),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欠費期間的醫療待遇不予支付。

4、參保的失業人員死亡,即終止醫療保險關係,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如有結餘則併入統籌基金,不予返還個人。

二、辭退員工應注意以下問題:

1、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此時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2、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於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並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違紀,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違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並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準作明確規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了勞動關係後,不僅還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也是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也會包括工傷保險、養老保險以及失業保險等項目,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出現了任何的工傷事故後,受害人也是可以通過工傷保險來索要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