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後醫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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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需要進行治療是按比例付保險金。解除勞動合同後醫保怎麼辦?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解除勞動合同後醫保怎麼辦?
1、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尚未就業或在本市靈活就業的,可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三個月內,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請辦理當年度居民醫保參保手續,自繳費次日起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並可在下一年度申報繳費期內,繼續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繳費。
2、失業人員參保後,須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停止繳費即停止支付待遇。續繳時必須補繳其欠繳的醫療保險費,補繳期間的醫療待遇不予支付。
3、失業人員補繳期醫療保險費時(含首次參保未領IC卡人員),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欠費期間的醫療待遇不予支付。
4、參保的失業人員死亡,即終止醫療保險關係,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如有結餘則併入統籌基金,不予返還個人。
二、辭退員工應注意以下問題:
1、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此時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2、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並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定必須是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違紀,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違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定,並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
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準作明確規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那麼就意味自己的社保醫保也會停交,但是自己一般是可以到社保局進行繳納,如不願繳納者是可以停止,但停止之後如再想繳納的話,就必須要補齊之前的醫保,所以,不同的方式處理的方法也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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