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的過錯責任如何來認定?
醫療事故責任1.01W
律師解析:醫方的過錯在一般情況下應就其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而加以判斷。
從充分保護患者的利益和利於醫療技術的發展出發,醫方應盡的注意義務應當是民法上善良管理人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具體而言,醫方在從事診療護理行為時,應具有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
所謂“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其判斷標準是“醫療水準”,即醫師於醫療之際,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均應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具備的標準。法律依據:《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採取的醫學專業手段和措施。
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是指將經過臨牀研究論證且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的醫療技術應用於臨牀,用以診斷或者治療疾病的過程。
從充分保護患者的利益和利於醫療技術的發展出發,醫方應盡的注意義務應當是民法上善良管理人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具體而言,醫方在從事診療護理行為時,應具有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
所謂“合理的注意及適當的技術”,其判斷標準是“醫療水準”,即醫師於醫療之際,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均應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具備的標準。法律依據:《醫療技術臨牀應用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以診斷和治療疾病為目的,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而採取的醫學專業手段和措施。
本辦法所稱醫療技術臨牀應用,是指將經過臨牀研究論證且安全性、有效性確切的醫療技術應用於臨牀,用以診斷或者治療疾病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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