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2倍工資的要求合理嗎?
一、勞動合同無效2倍工資的要求合理嗎?
勞動合同無效2倍工資的要求是合理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均屬於合同無效的情況,是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月工資的二倍的。
二、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對構成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以及法律責任作了寬泛的規定。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因用人單位原因而與勞動者簽訂了無效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賠償,目前,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制定該條款的主要目的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懲戒,從而加大對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支出,並可以對違法行為給勞動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根據該條規定,支付二倍工資的兩個前提
(一)是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二)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這裏並沒有指訂立的是否為無效勞動合同。因此,並不能因為訂立的是無效勞動合同,就由用人單位承擔二倍工資。另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利用其強勢地位,違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合同自始無效,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
我們知道如果入職一個月之內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是可以向單位要求賠償二倍工資的,其實即使簽訂了合同但是由於各種情況造成合同無效的情況,其簽訂的合同是不受相關法律保護的,員工也是可以向單位要求二倍的工資作為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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