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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可以提前拿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麼?

辭職後可以提前拿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麼?

一、辭職後可以提前拿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麼?

辭職後是不可以提前拿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因為只有辭職一個月內可以拿到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和養老保險手冊。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養老保險手冊是準確記載企業和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為職工退休時計發其養老金(包括基本養老金、企業補充保險養老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金)提供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繳費金額的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並按要求辦理移交手續後若該單位不給養老保險手冊,可以到單位所在地開發區勞動和社會保障所反映,由勞動部門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7.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辭職之後勞動者為了讓自己的社保接上工作期間的時間可能會要求單位提前給出解除合同證明,從而可以拿着證明早點去社保局或者其他的機構領取相應的失業金或者重新補繳社保的部分,但實際上單位只會在合法的期間內給員工開具而不會提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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