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的認定部門是哪個?
一、勞動關係的認定部門是哪個?
勞動關係的確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只能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是法院來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簡單地説,勞動關係的確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只能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是法院來確認。
二、勞動爭議如何提供證據
1、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提供證據原件及與原件核對無異的複印件。當事人提供視聽資料證據的,應當提交兩份拷貝件和兩份完整的書面對話記錄。
2、當事人應當對提供的證據逐一分類編號,並填寫《證據材料清單》。
證據原件和複印件經勞動仲裁委員會核對後,原件退當事人,複印件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收存。《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複印件一式兩份(對方為共同當事人時,應一式三份),一律使用A4型紙複印。
3、外文書面或者外文説明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中文譯本應是由有關機構認可的有翻譯資質的單位翻譯。
4、當事人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5、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出。鑑定機構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未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6、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五日前提出,並經仲裁委許可。當事人提供證人證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證人應當親自到庭作證接受詢問。
綜上所述,在用人單位對勞動關係的維護過程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進行依法有序實施相應的職能嚴禁出現剋扣勞動者工資、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勞動者在平時工作之後的空閒時間也應當最相關勞動合同法內容進行詳細瞭解,以免在遇見勞動糾紛時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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