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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確認勞動關係需要材料?

有關部門確認勞動關係需要材料?

在我國勞動者在勞動時需要和所在單位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勞動雙方由於沒有必要條件未簽訂勞動合同或其他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情況,確定勞動關係是個難題。那麼,有關部門確認勞動關係需要材料?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確認勞動關係需要材料?

(1)工資收入證明,如工資表、工資條、工資銀行存摺等;

(2)工作證、工卡;

(3)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報名表等;

(4)住房公積金、社保繳納登記證明;

(5)考勤記錄,如考勤表、紙皮打卡記錄等;

(6)證人證言。

三、在實踐中如何認定證據的有效性?

(1)在書證中,沒有簽字蓋章的證據無效;

(2)在書證中,提供複印件無效;

(3)證人證言的證明效力很低,證人不出庭作證,證人證言無效;

(4)只有間接證據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5)提供對己方不利的證據是自認行為,該證據有效。

(6)對沒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可以提供,以加強法官的心證印象。如錄音、雙方前期協商筆錄等內容。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確認勞動關係主要包括工作證等五種證明材料。當然,如果確實沒有相關材料,還可根據法律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加以操作。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諮詢本站網勞動關係相關律師。

標籤:部門 材料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