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關係認定機構是哪個
一、關於勞動關係認定機構是哪個?
由單位所在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勞動關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哪些證據能認定勞動關係?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勞動者在平時應當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工作證、服務證、考勤卡、工資條等與工作相關的材料,以便在必要時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最後職工也要知道,認定事實勞動關係的機構必須事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假如勞動仲裁委員會對勞動關係作出了不予認定的這種仲裁結果,之後才能憑藉勞動仲裁結果提起民事訴訟的。因認定勞動關係引發的爭議,適用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來解決,除書面合同還有其他很多可收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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