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由哪個部門確認勞動關係,如何確認?
勞動關係的確認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可以説不管是對勞動者來説還是對用人單位來説確認勞動關係都是非常的重要的,而且在大多數勞動糾紛中,首先需要確認的事情就是大家經常提到的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事情了,那麼法律規定由哪個部門確認勞動關係,如何確認?
一、哪個部門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簡單地説,勞動關係的確認屬於勞動爭議範疇,只能由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是法院來確認。
二、如何確認
關於確認勞動關係的證據。據原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不少人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然後想要收集證據的時候,會被要求收集一些關係自己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相應的勞動關係的證據,對於這些證據,首先就需要知道法律規定由哪個部門確認勞動關係,然後再找相應的部門去確認相應的勞動關係,這樣才能更好的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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