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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六個月合同的代通知金需要賠付嗎?

試用期六個月合同的代通知金需要賠付嗎?

很多剛入職的小夥伴會遇到這樣的問題,試用期六個月合同的代通知金需要賠付嗎?當然,針對這個問題其實是需要看情況來説的,公司有正當理由,如考核不合格等,是不需要支付的。但需要説明情況,如果是違法解除,則需要支付賠償金。代通知金的支付只包含三種情況。具體請看下文。

一、試用期間內辭退,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嗎?

試用期屬於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但是,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並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採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二、支持代通知金的三種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在此,代通知金可以簡單地理解為代替通知期的金額,因此,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上述三種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能夠適用,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基於上述三個理由,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支持的。

相信大家也有所瞭解。另外,小編也想提醒廣大職工朋友,支持待通知金只有三種情況。其他情況企業無需支付代通知金,但如果企業出現自身違法行為或者無理由解僱,需要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