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要付代通知金嗎?
我們大家都知道,在崗位上突然被辭職的時候工作崗位是需要給我們賠償代通知金的。對於代通知金想必我們大家每一個人都會有一定的瞭解。我們大家都知道代通知金適用於工作期間,那麼試用期內要付代通知金嗎?我們國家的規定是什麼?
試用期屬於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
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刑事犯罪、勞動教養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
但是,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並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採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你假定“是公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也就是説,員工不存在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所説的“支付1個月工資的提前通知代通知金”沒有法律依據。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對於試用期內要付代通知金嗎的問題我們是可以找到相關的法律規定的,我們可以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來解釋這個問題。在試用期間我們國家規定的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因為這是試用期並不是正式的上班時期,崗位可以隨時終止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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