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簽訂多久就可以確認了?
勞動關係是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的關鍵所在,如果存在勞動關係的話,解決勞動糾紛就變的簡單了許多,如果沒有勞動關係的話,還需要在糾紛解決之前進行勞動關係的確認等問題,當然很多人都常會問勞動關係在什麼情況下就可以確定了,那麼勞動關係簽訂多久就可以確認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以上規定,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存在用工行為,則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説,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就不屬於違法行為。
勞動關係一般從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不過如果一開始用工的時候單位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確認勞動關係需要一些證據,例如員工證件,飯卡,工資卡,工作服以及日常工作記錄等等。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認勞動關係,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過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其實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關係就已經確認了,當然如果存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的話,那麼想要確認勞動關係的話,可能就沒有那麼的簡單了,可能會需要申請相關的機構來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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