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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30天跟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公司提前30天跟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公司由於企業轉型或者經營不善,為了節約企業成本,往往會選擇將部分非核心業務轉售出去或者裁員。勞動合同法對於裁員的限制使得企業不能再像以前一樣隨意裁員。因此,有的企業會採取提前30天通知跟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那麼,公司提前30天跟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下面和小編一起來看一下。

公司提前30天跟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因勞動者試用期被證明不合格或者嚴重違法違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無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員,應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並將裁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應得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時間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年限12年。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如果勞動者因為一些原因無法勝任原有工作,或者由於客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公司提前30天跟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是合法的。除此以外的裁員,用人單位必須與工會或者職工協商以後方可裁員。如果公司不經過協商或者證明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崗位而隨意裁員,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淮安律師!

標籤:合法 員工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