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有什麼區別?
一、監察和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勞動監察機構是勞動行政部門糾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違法行為、主管勞動監察的工作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多方代表組成、處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爭議的辦事機構。從《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監察暫行規定》的受案範圍和監察內容來看,兩者的管轄範圍有所不同,但對於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點不支付加班費,以及對行政處分不服等,勞動者既可以向仲裁委申訴,也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此外,按照許多地方兩個機構的分工,一般來説,難以確定用人單位同勞動者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勞資糾紛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勞動合同類案件中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羣體舉報案,由勞動監察機構處理;個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或因履行勞動合同中某些條款引發的勞動爭議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用人單位因轉制、分立、合併導致原勞動合同的解除、延續、變更、連續工齡計算、新勞動合同的簽訂等原因引發的勞動爭議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
二、勞動監察和勞動爭議的區別
勞動監察機構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在處理案件時,適用的法律法規、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辦案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機構性質不同。勞動監察部門是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管理機構,仲裁委員會是一個具有準司法性的辦案機構。
2、程序不同。勞動監察既管事後糾正,也做事先預防。而勞動仲裁屬事後糾正,不能主動介入。
3、收費不同。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按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而勞動監察辦案時不能向當事人收費,只能針對當事人的勞動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4、舉證責任不同。勞動監察員對用人單位的勞動違法行為必須翔實地調查取證,然後方可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而勞動爭議仲裁員不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在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
5、法律效力不同。勞動監察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當事人,就產生法律效力。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後,只有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向法院起訴的,裁決書才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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