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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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僱傭雙方來説遇到一點勞動糾紛是常有的事情,在我國處理勞動糾紛的方式一般有三種,包括:調解、仲裁和起訴。很多人並不明白它們之間到底有什麼不同,在遇到勞動爭議時應該選擇哪一種處理方式才是對自己最好的,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護自身利益不受侵害。下面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到底有什麼區別。
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等;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依據的法律法規除《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外,還有勞動部頒發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等;勞動爭議訴訟程序的主要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但是,當事人不能就勞動爭議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時,當事人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
三、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逾期不能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也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
四、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起訴的,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若一方當事人拒不執行已經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就勞動爭議案件所作的一審判決送達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上訴,該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就勞動爭議製作的調解書和終審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執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便是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有什麼區別這個問題的簡單解答,希望給僱傭雙方一點幫助,在以後遇到勞動爭議的時候能夠準確的選擇適用的勞動糾紛解決辦法。從而合理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當然在這三種糾紛解決方法中,最受僱傭雙方喜歡的應該是調解了,調解可以讓僱傭雙方看清各自想要的東西,從而只要考慮是否能夠滿足對方提出的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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