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一、與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工作服、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雖然我國規定上述(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但很多單位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並不會真正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而在員工被解僱之後也很難再進入公司蒐集到這些證據。因此,員工應該未雨綢繆,在平時就注意蒐集保存這些資料,只有手中掌握確鑿充足的證據才能在勞動維權中立於不敗之地。
二、勞動關係成立的條件
在目前經濟危機欲演欲烈的情況下,不斷有公司破產倒閉,即使沒有破產倒閉的公司也在苦苦掙扎,解僱與裁員成為公司老闆的首選,而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為被解僱員工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員工與單位簽定有勞動合同,被解僱的員工自然可以理直氣壯地進行勞動維權;由於很多員工都沒有與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如何證明自己與爭議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就成為勞動維權的前提條件。 根據我國有關部門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與建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可以體現在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實際之中,涉及到相關的工資單或者工資發放記錄都可以有效的證明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勞動者需要維權而用人單位不承認勞動關係的,可以通過向司法機關舉證相關文件來進行訴訟, 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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