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指工作日嗎?
試用期提前三天通知指工作日嗎?
3天是指自然日曆數。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3天停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天不是工作日,是指按公曆計算的自然日曆數。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條,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
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1、按照相關勞動法律規定,一般合同簽署的期限、試用期的期限都是以自然天數為準的,即不論是否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只要滿了自然天數,就算你到期了。
2、所以,按規定的話,試用期提前3天的這個3天的意思就是一個自然天數,即若你在試用期內離職,1號提離職(當天是不算的),2-4號仍是正常上班(若是休息日正常休息),5號就可以走人了。
3、但現在很多企業都不這樣算,他們所算的離職日就是實際工作三天後再讓你走人,所以這個就看你自己急不急了,如果急的話,可以和單位講講理的。講不通就去勞動仲裁,一般仲裁都會適當傾向於勞動者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單位試用期三天並不是工作日,只要是自然天數滿三天,並且符合試用條件,那麼單位就可以直接錄用該員工,雙方就應當立即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受該合同的約束,試用期也是為了能夠更好的勝任工作,所以符合試用期就應當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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