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的依據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條例規定,如果勞動者在用工期間無故損害公司利益,甚至因為自己的果錯給用人單位造成大的損失,在一定的條件下,公司可以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以此告知與勞動者是解除合同的。那麼,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的依據是什麼呢?小編帶着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一、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來證明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的,為了體現對外的效力,加蓋單位公章即可,無須加蓋單位內部的其他印章
二、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1、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3、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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