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依據什麼法律規定?
一、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依據什麼法律規定?
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等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員工提前離職扣工資合法嗎?
1、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即離職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對確實造成損失的,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若用人單位隨意扣除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沒有在離職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屬於違約行為,需要支付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賠償金,若由此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的,還需要支付公司的經濟損失費。若員工已經提前通知公司要離職,還被公司扣工資的,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投訴,要求歸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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