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補償依據是什麼?
一、解除勞動關係補償依據是什麼?
解除勞動關係補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正常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其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 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按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發放安置費。
二、特別困難企業經濟補償金財政補助資金
1、此政策僅適用於遼寧省地方國有企業特別困難的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2、特別困難企業的界定標準
特別困難企業是指上年度虧損、且固定性支出大於現金流入的企業,困難企業認定財務數據的選取,以上年末企業財務決策為基本依據,並參考《會計法》執法大檢查的檢查結論。
3、補助資金的申請
特別困難企業擬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可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包括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計劃、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資產負債情況,職工工資發放情況,進中心職工簽定的協議書,領取基本生活費明細表、當期擬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及構成、解除職工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需求、自身籌集經濟補償金能力等情況,並填報《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計劃解除勞動關係職工情況明細表》(同時附《計算解除勞動關係職工個人情況表》)。
解除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方面需要進行經濟補償金的發放的話,那麼肯定是説明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章程序來進行離職手續的辦理,所以必須要付出一定的代價,這是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當中41條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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