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籤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怎麼辦
用人單位因為某些原因而決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要及時向勞動者送達籤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在通知書中説明解除的原因。但很多時候會出現勞動者拒絕簽收該通知書,這時用人單位該怎麼做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下員工不籤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的相關內容。
員工不籤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怎麼辦
對於員工不籤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要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
1、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類型作出基本的判斷,即從解除的原因、事前的溝通、同事的反饋等情形,來判斷這個員工對於解除或終止合同是什麼樣的態度,是否存在牴觸情緒。
如果員工對於解除或終止原因能夠理解或接受,心態平和,則可以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讓其簽收,否則可能需要準備其他送達方式。
2、如果判斷員工可能拒籤通知時,可以在書面送達通知時,同時準備錄音設備,如果能夠在一些有視頻監控和同步錄音的辦公室則更佳。
在送達通知的時候,應當採取宣讀的形式,以便讓錄音或錄像設備記錄下通知的內容,宣讀完之後再送達給員工。
這樣如果員工拒收,由於已經當場宣讀內容,員工已經知曉瞭解除或終止決定,其拒絕簽收不影響送達的效力。
經辦人員可以在通知書上如實記錄對方拒收即可,對方對此送達事實如有異議可以提供錄音錄像資料加以佐證。
實踐中,有的單位習慣於找幾個同事來作證,證明送達的事實,並且在送達通知上簽字,這種做法的效力是存在問題的。
在勞動爭議中,如果用人單位的在職員工為用人單位作證,且證言是有利於用人單位的,一般不會作為單獨認定事實的依據。
因為勞動關係具有人身屬性,一般來説在職員工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很難實事求是陳述真實事實,很容易受到用人單位的左右。
3、用人單位為確保萬無一失,還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即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員工確認的通訊地址寄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員工本人或成年家屬簽收均視為送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通過了解上文本站小編對員工不籤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怎麼辦這一問題的解答,可以得出員工拒絕簽收通知書時,用人單位要分析拒絕的原因,並做好事前的溝通工作。如果對解除勞動合同有爭議時,用人單位要提供作出解除決定的相關依據,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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