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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退職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退職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退職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退職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迫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雖然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此規定不能一概適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並可支付賠償金。因此,如果系用人單位違約在先、導致勞動者被迫辭職的,用人單位不僅不可免除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相應賠償義務。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現實生活當中,勞動者離職是否需要由用人單位來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比如説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並且沒有經過相關的合法程序,所以此時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勞動者主動離職的情況之下,通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