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有補償金嗎?

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不能得到相應的賠償,但要是因為單位違法、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該獲得相應補償。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有補償金嗎?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中未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進行經濟補償金。但《經濟補償辦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存在拖欠工資及少付工資情況時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即《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情形即《經濟補償辦法》4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按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從解釋的另一方面看則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在五種情況下,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若未簽署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已建立了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針對未訂立書面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維權。

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當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時,按照法律規定人事單位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金。如若用人單位剋扣或拖欠工資,在解除勞動關係是與補償金一起發放。對於自己的勞動利益我們要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現如今勞動關係複雜多樣,我們要拒絕非法勞動關係,要學會用法律來委會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