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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係書模板

法律1.93W
解除勞動關係書模板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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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模板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6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 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 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此外,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 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立即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 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到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