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口頭辭退員工嗎
一、用人單位可以口頭辭退員工嗎?
用人單位不可以口頭辭退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是口頭辭退勞動者,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是屬於違法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可能有些公司在決定要辭退職工的時候,正因為這種辭退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公司才拒不出具相關的證明。但是,在公司違法辭退且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情況下,職工也應該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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