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嚴重違紀員工嗎
職場上經常遇到用人單位解僱勞動者的情形,企業應依據法律的規定辭退員工。勞動者要知道企業能辭退哪些員工,免得無緣無故丟了飯碗。那麼,作為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嚴重違紀員工嗎?相信大家都清楚,單位辭退職工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進行,下面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內容吧。
一、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嚴重違紀員工嗎
單位可以依法辭退嚴重違紀的員工,以嚴重違紀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符合以下條件:
1、應有規章制度作為依據。用人單位因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或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必須要有明確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存在。其所謂“明確的”,要求是:用人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章制度中對嚴重違紀的情形一定要做明確定義並做具體列舉,這種定義及列舉同時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人之常情。
2、規章制度制定完畢後,要使其發生法律效力,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讓員工參與討論、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協商、向員工公示等。
3、應有證明員工嚴重違紀的證據。並不是説單位説員工有嚴重違紀行為,就可以認定員工有該行為,而是要拿出切實的證據證明此項。
法官裁判案件,有一個基本的審判原則,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很多用人單位把這裏的“事實”理解為客觀事實,實際上這裏所説的“事實”不是客觀事實,而是法律事實。所謂法律事實,即指法律能夠認可的事實,通常是有證據證明的事實。
4、注意通知工會、通知員工本人的程序。
二、單位能否辭退不加班的員工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1條規定: “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企業不能認為職工不加班就違反廠規廠紀或勞動合同,進而以此為由予以辭退。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辭退“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用人單位也不能以有員工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即作辭退處理,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來操作,更要在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職務要求和重大損失的標準。要是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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