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辭退懷孕員工嗎
一、用人單位可辭退懷孕員工嗎
要區分情況,一般來説是不能辭退,但若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是可以以此辭退的(即使懷孕),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者懷孕的情況下,只要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不得已懷孕為由辭退員工。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二、哪些情況可以辭退懷孕員工
《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六種情形。?
1、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也不在保護之列。
2、在試用期間
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懷孕,則可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被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如果懷孕女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為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的,單位是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的。
但是,用人單位以員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試用期約定;
(2)試用期期限應當與勞動合同期限相對等;
(3)有明確的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界定,且已將該條件告知職工;
(4)用人單位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5)解除勞動合同要在試用期內提出。
3、有嚴重失職行為
如果懷孕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4、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兼職影響本職工作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六種情形都是勞動者本身存在重大過錯,因此,即使《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條對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規定了特殊保護,但保護的範圍並不及於該法的第三十九條。也就是説,孕期、產期、哺乳期婦女出現了法律規定的這六種情形之一,作為用人單位的一方有權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到期的勞動合同應是自動延續至三期結束,待勞動者結束三期,用人單位即可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通知並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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