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患病員工可以嗎
從實際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就達成了勞動關係,而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不過是對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現實工作中,勞動者很可能會出現生病的情況,那麼用人單位辭退患病員工可以嗎?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一、用人單位辭退患病員工可以嗎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患病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才能合法辭退勞動者,就是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之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能從事其他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解除勞動同。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實踐中,如果是因為患病這些不能避免克服的不可抗拒原因無法上班的,不以曠工處理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規定了醫療期限,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即實際工作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二、勞動者被辭退如何救濟
1、《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職工患病期單位能不能解除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很多人認為職工在患病或負傷醫療期間內絕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只要勞動者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是: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勞動者在患病醫療期間有泄露商業祕密等情形,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在我國勞動者如果在合同期內患病的話用人單位是無權辭退的。用人單位辭退患病員工的情況只有一種就是在勞動者合同期滿之後由於患病造成的無法再從事目前的工作。並且勞動者在被辭退之後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勞動訴訟等方式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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