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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如何成立?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如何成立?

在市場關係如此錯綜複雜的今天,勞動關係成為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很敏感的話題,勞動關係象徵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僱傭關係,也證明着二者之間的身份和地位,那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如何成立呢,下面就由小編來為大家解答。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具有合法主體資格

特殊勞動者需要滿足一定的資格要求,比如對於在華的外國人想要在中國工作的,必須先獲取就業許可證或者擁有專家證等其他特殊行業工作證。自然人無法達到勞動合同法所要求的用人單位的各項條件,也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自然人之間一般成立的是勞務關係,再比如,公司破產清算組和僱傭人員之間,破產清算組沒有固定場所、固定資產,對外不能獨立承擔責任,既不是法人也不屬於其他組織,因此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這兩者之間就無法成立勞動關係。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也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無法與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

2、勞動者遵守勞動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管理,從事支付報酬的工作

比如部分行業的銷售業務員,業務員並不需要每天按時打卡上班,沒有固定工作場所,也不需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無底薪也無銷售任務,只是在銷售額中提成作為報酬。再比如運輸行業的掛靠關係,掛靠人以自有車輛僱傭司機跑運輸,只是通過運輸企業辦理營運證,以運輸企業名義從事運輸。但實際上司機並不服從運輸企業的管理和遵守規章制度,完全聽從掛靠人的指揮,也由掛靠人直接支付報酬,在這種情況下,司機與運輸企業就無法成立勞動關係。

3、勞動者的勞動行為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提供勞務一方的勞動行為必須是完成單位所安排的業務,現實生活中,部分企業在成立過程中僱傭員工工作,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除滿足上述1、2兩個條件外,所從事的活動是企業設立過程中業務的組成部分,當然成立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只能證明二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只是勞動關係的憑證,要確立勞動關係,還需要二者滿足相應的條件和履行相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