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什麼時候建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是密不可分的,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體力勞動或腦力活動,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能力支付其勞動報酬。那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什麼時候建立呢?是從用工當日開始計算的呢還是簽署勞動合同後的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做相關介紹,請繼續往下閲讀。
一、勞動關係的建立時間
1、用工之日起確立勞動關係。
2、《勞動合同法》
(1)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
(3)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户、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係都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從狹義上講,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勞動關係是指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範的勞動法律關係,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繫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係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並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並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而勞動關係的正式確立當屬勞動合同的簽訂。為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勞動者在正式入職前要與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如果未來發生勞動糾紛的話可憑藉此合同和相關證據到勞動仲裁機構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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