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合同支付的代通知金扣税麼?
單位要是因為自身原因需要解僱員工就必須給員工充足的時間過渡失去工作的期間,法律中所規定的一個月就是單位需要提前通知被解僱員工的硬性規定,如果單位是臨時決定和員工解除關係的就必須支付相應的代通知金。那麼,單位解除合同支付的代通知金扣税麼?
單位解除合同支付的代通知金扣税麼?
代通知金屬於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税税率納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灣的説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
【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 所得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157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税: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衞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税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税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税的所得。
雖然代通知金是作為給那些被辭退的員工的一種補償,但這也是以工資的名義和形式發放到員工賬户,所以員工在收到代通知金時還是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的標準向國家上交相應的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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